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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③|维护妇女“三期”权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8日 15:08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随着二孩、三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很多家庭欢欣鼓舞开始蠢蠢欲动怀孕生二胎、三胎,但与此相对应的用工单位也力求减少女职工数量,降低用工成本。如何能愉快地生下二宝、三宝,劳动权益亦不受侵害呢?

什么是“三期”?

女职工“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作了出明确且特殊的保护性规定,赋予了她们一系列的特殊权利。

 关于“三期”有哪些特殊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三期”权益若得不到保障,如何维权?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若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等。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可以根据被侵权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行政诉讼甚至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三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