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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④|解读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0:29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它贯穿着我们每个人的一生。其中婚姻家庭编负责调整日常生活中最密切的关系,它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修改和完善,这里为大家梳理出部分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新增或修改条例:

关于结婚/离婚做如下修改:

修改1: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原《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事实上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结婚登记后胁迫行为可能仍然持续着。

而《民法典》将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法条检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2: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原《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将其删除,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也即,其删除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关于疾病的规定,新增告知重大疾病义务,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有意愿结婚的婚姻关系。

如果明知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行为实质属于欺骗,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并可同时提出精神和财产双重损害赔偿。实践中不排除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通过婚姻将自身疾病的压力转嫁到对方身上,不仅给另一方增设了困难,高额的医疗费和持续的、强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拖垮一个家庭,这种行为无异于利用婚姻进行欺诈,这与倡导的诚信原则相违背。本次《民法典》的修改,进一步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法条检索】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增1:协议离婚中新增“离婚冷静期”

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多年上涨,《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么算来,实际上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六十日的“离婚犹豫期”。很多人担心离婚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离婚的通道有两条,除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

其实,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立是善意提醒,让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意气使然的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和回旋,通过时间冷却情感纠结,保障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自由离婚。

【法条检索】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2:“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

《民法典》细化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新增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司法惯例进行了明确。强扭的瓜不甜,不管冷静多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如好聚好散。

【法条检索】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增3: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

《民法典》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更好地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呼应《民法总则》关于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将抚养权发生纠纷时,需要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法条检索】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