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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⑩|解读涉彩礼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8:40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彩礼自古以来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给付的财物,具有悠久的历史,即代表着男方家庭对女方的重视,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1:法律适用问题

男女双方谈恋爱期间、虽以结婚为目的但并未依据习俗给付彩礼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条检索】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规定2:禁止以婚姻之名勒索财物

一方当事人以骗婚的方式,欺诈对方当事人,使其基于认识错误给付高额彩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予以返还。

【法条检索】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3:彩礼的认定范围哪些情形不属于彩礼

在涉彩礼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依据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男女双方当地风俗、给付彩礼的时间和方式等事实,确定哪些款项可以认定为彩礼,但是男方在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节日例如情人节、生日等,给付的价值不大的金钱通常不认定为彩礼。

【法条检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定4:诉讼主体

男方以及实际支付彩礼的男方父母均与彩礼纠纷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作为适格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条检索】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规定5:离婚时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两口子登记结婚并长期共同生活,现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彩礼返还。但在男女双方符合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条件下,法院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法条检索】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规定6:男女双方未登记,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通常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且女方已生育子女,此时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男方支出的彩礼已用于养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等日常支出,在此情形下,支持男方主张,将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与整个《民法典》的精神原则相背离,必将损害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法条检索】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