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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⑬|出嫁女能否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08:30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在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下,出嫁女儿往往被视为“泼出去的水”,其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可能被忽视。其实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也是拥有继承权的,那么在出嫁的女儿也拥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具体财产的分配上应当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案例分析

杨某(女)与杨某某系姐弟关系,杨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与杨某某的父母去世时遗有平房一处,该平房于2013年以杨某某名义拆迁,于2015年安置了三处房屋,其中一处登记在杨某某名下,另外两处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杨某向杨某某要求继承房产遭到拒绝,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二分之一的遗产。二人的父母生前未立遗嘱,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亦均表示放弃继承。庭审中,杨某某辩称按农村习俗,房产都是给儿子留的,不能分给杨某。

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被继承人女儿的杨某,与作为被继承人儿子的杨某某,依法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杨某某关于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尽管法律赋予了女性平等的继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的这一权利常常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女性继承权的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每个女性,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确保女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现实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