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一部分,通常表现为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等,作为一种表达爱意、缔结婚姻的象征。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在于促成婚姻的成立。然而,当婚姻走向破裂,彩礼的退还问题往往引发诸多争议。那么,女方提出离婚时,彩礼是否必须退还呢?
女方提出离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主要取决于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是否退还彩礼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评判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通过法院审理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