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子女结婚时购房财力有限等原因,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出资较为常见。为使子女安居乐业,很多父母倾尽其毕生积蓄,但基于亲缘关系、传统习俗等因素,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出资时往往表意不明。一旦发生纠纷,该出资款的定性与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也关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单某(男)与温某(女)在结婚前,单某父母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结婚4年后双方离婚,双方就婚房分割发生分歧。单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赵某并没有支出费用,该房产与温某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该房产归单某所有,同时单某须支付温某房屋分割价款。
该房屋为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
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单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单某、温某婚姻只持续了4年,据此判令单某给付温某低于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