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男女平等已经深入人心。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婚姻作为夫妻生活中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单某与妻子温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温某主张“精英式培养”,单某则认为不能鸡娃,过度教育。妻子瞒着单某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研学班。单某得知后很生气,认为该合同标的较大,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研学机构退费,研学机构认为合同为其妻子自愿签订,拒绝退费。单某将研学机构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单某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单某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