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聚关爱>幸福护航
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㉗丨约定青春损失费的“恋爱协议”属于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8:30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婚前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有的人也拟定了涉及青春损失费的“恋爱协议”,那么这种“恋爱协议”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吗?

金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秦某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金某便向秦某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金某提出了分手,但并未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因10万元给付问题,秦某将金某告上法庭,主张“恋爱协议”应该认定为民事合同,且“恋爱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经法院审理后被判败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恋爱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和伦理关系,双方之间的互动基于自愿和情感基础,而非法律强制的权利义务安排。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恋爱关系不在此列。

因此,本案中‌“恋爱协议”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恋爱关系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本案中秦某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