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某日,12315接群众举报,张某经营的纹身店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经相关单位核实,张某从事纹身经营期间,半数以上消费者为未成年人,部分纹身未成年人在就学就业时受阻。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纹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纹身。
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纹身。
未成年人纹身不仅影响其身体健康,还可能使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而未成年人尚不足以清楚判断纹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需要监护人、学校、政府部门、经营者共同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及家长对纹身危害的认知,持续筑牢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