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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⑳丨离婚时,人寿保险保单能否分割?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4日 18:15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65

我们购买的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购买了保险,其支出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就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分割?应当如何分割?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离婚对合同保险继续履行不会产生影响,退保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所折损,多数人会选择继续履行,但也有部分人选择退保。

不退保,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即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实践中现金价值通常按照应已交纳的保费进行计算。

退保,解除合同,退还保费或现金价值。此时退回的保费或现金价值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

为对方投保的情况,一旦夫妻关系终止,便意味着保险利益丧失,但是保险合同依旧有效。此时容易出现投保人要求退保,而另一方要求续保等纠纷。

离婚过程中虽然保单可以分割,但因人寿保险的特殊性,离婚时分割,会折损部分现金价值。除离婚时一并分割外,也可以选择在取得年金、分红或者出险并取得保险金后,再进行分割,参照婚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费与离婚后交纳保费的比例分割。也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变更投保人,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对价。

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双方均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有保险利益。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险,即使在保险期间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仍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