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观资讯>工作动态
幸福护航 与法同行㉒ | 离婚纠纷之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6日 18:30 信息来源:威海市妇女联合会 阅读次数: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抚养权归谁,离婚后如何共同抚养子女等,是离婚双方关注的焦点。

单某(男)与温某(女)婚后育有一子(不满2周岁)、一女(9岁),两人准备离婚,单某是程序员,收入颇丰,温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双方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男方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温某抚养费。在后期的生活中,女方应协助男方行使探望权,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084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